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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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53000元,截止至2021年4月13日的利息11809.18元、罚息6222.13元、复利3757.06元(以上合计74788.37元),并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对抵押物闽E7××××号小型轿车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9.7元,减半收取计859.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