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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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买断款5850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滞纳金(计算方式:1、以欠付租金2196元为基数,按0.5‰/日,从2020年6月4日起计至2020年9月27日止;2、以买断款5850元为基数,按0.5‰/日,从2020年9月28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宁天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