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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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银柱,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088.9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和冻结。2020年01月22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贵阳瑞金支行账户81×××XXXXXXX的存款523088.92元的冻结。现本案已全部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81号案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穆 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治杭(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