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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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宁东天下客汇鑫商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宁东天下客汇鑫商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631.74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宁东天下客汇鑫商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