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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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富阳众凯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富阳众凯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374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33746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11月15日为33746.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69元,减半收取3484.5元,保全申请费2410元,合计5894.5元,由***、***负担105.5元,由***、杭州富阳众凯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负担5789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富阳众凯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