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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嵊泗县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洋城投资有限公司
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民初37号

原告:浙江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明培,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阿苟,公司员工。

被告:嵊泗县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秋娟。

被告: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晓英。

原告浙江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嵊泗县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洋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洋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吉

审判员褚炅

审判员方燕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丽民

代书记员毛赟

裁判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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