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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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民初37号 原告:浙江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明培,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阿苟,公司员工。 被告:嵊泗县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秋娟。 被告: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晓英。 原告浙江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嵊泗县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洋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洋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吉 审判员褚炅 审判员方燕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丽民 代书记员毛赟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