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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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富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以1 00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