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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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国特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国特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