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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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9975.83元、利息及违约金32524.26元,并从2020年7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