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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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85456.23元及利息(从垫付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分段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为12866.43元,此后按此标准以85456.2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