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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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 辽宁弘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161元及利息。(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辽宁新明互感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