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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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黄梅县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南城华宇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49340元给南城华宇物流有限公司;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城华宇物流有限公司赔偿1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南城华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3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1274元,***负担220元。南城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一审法院退回149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74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本院退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