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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舒逸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雄县龙湾利元辰物资经销部
台州纵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雄县龙湾利元辰物资经销部汇票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为6149.31元,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无锡市舒逸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台州纵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已减半),由被告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舒逸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台州纵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雄县龙湾利元辰物资经销部负担217元,由被告上海钟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舒逸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台州纵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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