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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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山东昆仑瓷器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昆仑瓷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合同编号为Z2006LN1560984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50万元及利息886106.25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东昆仑瓷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以其个人财产及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5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昆仑瓷器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债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有权对被告山东昆仑瓷器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抵押物【权利凭证号:鲁(2020)淄博淄川区不动产证明第0××3号】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5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756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98756元,由被告山东昆仑瓷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