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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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交的物业服务费2,372.00元及违约金237.2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