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若杨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若杨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堂县隆盛镇宏盛鞋厂的经营者***569810.4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7月26日起算,其中369810.4元的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算,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8元,保全费3369元,公告费300元,三项合计13167元,由被告四川省若杨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