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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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利星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肇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5479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