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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树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三星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树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2871元及利息(其中371254元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161617元从2017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树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9元,原告四川树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三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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