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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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借款本金223140.11元、逾期利息34273.37元、复息2463.30元,合计259877.24元(利息及复利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对本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计25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