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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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鸿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圣通恒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北京圣通恒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水泥及粉煤灰款1735788.2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应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