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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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借款本金14745.28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期付款手续费2516.8元、违约金737.2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计143.7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