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446元及利息(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6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75‰计息;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65‰计息;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7月25日,以4864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65‰计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4744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65‰计息),已偿还的利息300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