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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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义乌市子晨五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就浙江俊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义乌市子晨五金有限公司的货款203135.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上诉窗口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