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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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御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御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918396.6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御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5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 7 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19元,由原告广西御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