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163.6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复利为4955.67元,之后的利息、复利按信用卡约定计算至欠款付清止); 二、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