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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
乌鲁木齐金衡友联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金衡友联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金衡友联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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