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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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5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 三、上诉人***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129元,由上诉人***负担29672元,由上诉人***负担194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129元,由上诉人***负担29672元,由上诉人***负担194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