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搬离坐落于常州市天宁区××庄××村委××路××号厂区范围内铁塔旁一间建筑面积约420平方米的房屋并返还原告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被告***向原告黑牡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按45000元/年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