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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望谟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望谟县乐元镇人民政府
贵州省安龙县顺通达机械设备出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贵州顶校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贵州省安龙县顺通达机械设备出租有限公司工程款999977.06元,并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

二、由被告望谟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望谟县乐元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999977.06元内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受理费13799.00元,减半收取6899.50元,由被告贵州顶校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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