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9916.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1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可直接汇入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0XXXXXXXXXXXXX81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计139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