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借款本金709285.41元,利息、罚息186922.24元,共计896207.65元(自2019年8月28日起,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1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