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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3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3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受理费部分。 三、限云浮市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755725.57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6年8月19日;以1352816.23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给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四、驳回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64元,由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650元,由云浮市中等专业学校负担178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64元,由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650元,由云浮市中等专业学校负担17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