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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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力氢为汽车运营(佛山)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氢力氢为汽车运营(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宏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货款116660.45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