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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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263.4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87.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苏州金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苏州金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