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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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清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苏州清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清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9918.48元。 三、被告苏州清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2479.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04元,由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苏州清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29元。被告苏州清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