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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庆阳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庆阳创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庆阳创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石料款218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8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计2686元,由庆阳创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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