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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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东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381,485.44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东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7.92元,由原告天津市东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975.90元,被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负担9,39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