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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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环宇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及一审诉讼费负担。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上诉人山东世纪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个月停产停业补助57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上诉人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装饰装修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共计7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