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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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广水市供电公司 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随州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损失155388.91元,***自行承担损失66595.24元;***、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广水市供电公司、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不向***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9.76元,由第三人随州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40.83元,原告***负担138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