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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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鹤山市综合楼1号之一02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由被告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国家规定应由其承担的税费; 二、被告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房屋转让总价款64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名下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1.12元,由被告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予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