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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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12损失2063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12损失11042.02元,共计赔偿31672.02元;(已扣除其垫付的款项) 二、由被告刘某13、刘某14赔偿原告刘某12损失32036.06元;(已扣除其垫付的款项)。 三、由被告贺某12、***赔偿原告刘某12损失11345.02元;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刘某12损失303元。 上述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户名为:邵东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专户,账号为:59×××12,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的账户内。理赔款到位后,由原告刘某12领取70856.1元,由被告***领取4197元。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被告刘某13、刘某14负担209元,被告贺某12、***负担70元,被告***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