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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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71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请付至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淄川区支行,开户名: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6×××5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