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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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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付的货款437492.16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不得超过年利率6%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4890元,合计17730元,由原告负担6500元、被告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123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40元。

裁判日期 2020-1-3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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