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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47438.84元; 二、被告上海尔阳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1799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4830元; 六、被告江西文峰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5元,由被告***、上海尔阳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7元、由被告***、江西文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6元。原告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尔阳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文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