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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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昌县金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新昌县儒岙镇人民政府欠款3846701.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支付其中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车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余846701.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昌县儒岙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新昌县金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74元,减半收取计18787元,由被告新昌县金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