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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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物业服务费1,478.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停车费6,169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负担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