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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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与侯昭良、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 二、侯昭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借款本金1826684.96元、利息93558.47元、罚息10668.50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共计1930911.93元;2019年3月19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826684.9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付; 三、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侯昭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侯昭良、***、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