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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密巴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和其他各项损失合计1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原告各项损失176202.1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26241.6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8.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