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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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博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博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通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继续履行; 二、原告苏州博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从被告浙江通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拉走熔喷料(TL/PPH,Y1500A)49.5吨,驻极母粒(ZJ0028)1.25吨,费用自行承担; 三、驳回原告苏州博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诉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6649元(已减半),由原告苏州博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反诉被告苏州博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