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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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项422859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8.39元、保全费2739.46元,共计10697.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